11月24日,福建省國土資源廳出臺《關于保障PPP項目建設用地的意見》,要求各地合理安排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縮寫,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為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形成組成的伙伴式合作關系)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切實保障PPP項目建設用地,采取多種方式供應PPP項目建設用地。
福建廳要求,各市、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充分考慮當地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發展情況,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等主管部門對PPP項目用地需求做出科學合理預測,在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提下,把各類PPP項目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并落實到具體地塊。各市、縣(區)要認真做好PPP項目用地的儲備,可安排一定數量的儲備土地用于PPP項目建設。
福建廳強調,將批而未用土地和閑置土地優先安排用于PPP項目建設,對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的PPP項目,優先予以辦理供地手續;統籌解決PPP項目建設用地,允許在辦理農轉用和土地征收手續時單獨組卷報批;對已經供應的建設用地,經有權機關審批,允許改變用途用于PPP項目建設;鄉(鎮)村興辦的公益性PPP項目,經依法批準可以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涉及使用農用地的,允許辦理只轉不征的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福建廳明確,各地可采取劃撥、出讓、作價入股等多種方式供應土地。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可按劃撥方式供地;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可以采取出讓或租賃方式供地。同一宗PPP項目用地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采取招標、拍賣方式進行出讓或租賃供地,可將土地使用權的招拍掛出讓或租賃工作與PPP項目招投標同步進行。
福建廳提出,對協議出讓的PPP項目用地,基準地價已覆蓋的地區,可按不低于出讓地塊所在級別相同用途基準地價的70%確定土地出讓底價;基準地價未覆蓋的地區,按不低于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確定土地出讓底價。對采取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PPP項目建設用地的,可通過雙向競價、綜合評標等多種方式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合理控制地價水平。